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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被刺伤,公安局长在调解过程中,有权利要求对方一次性赔偿吗

2022-02-27
编辑同志:我是XX县人,今年26岁。93年我17岁,被人用刀刺伤脊柱,造成脊髓损伤。出事以后。我母亲找到派出所,由于对方有钱有势,派出所推脱不管。我母亲又找到公安局,公安局长写了个条子,派出所才出面处理,经过协商,对方一次性赔偿我医药费12000元。由于不懂法律,我家人同意了。如今我左腿截瘫,小便失禁,找不到工作,生活极其困难。请问我还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吗?是否过了追诉时效。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你被人用刺伤造成脊髓损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条的规定,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第八十一条规定,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你的受伤应当属于重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公诉案件,公安局经过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情况属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在诉讼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间都可以追诉。根据以上的规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赔偿因其行为对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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