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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藏、、抢劫、破坏民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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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藏、、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或者利用民兵武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置民兵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交换、馈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民兵武器装备的;(三)挪用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四)玩忽职守,致使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使用的;(五)违反民兵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六)在民兵武器装备受到、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武器装备遭受损失的;(七)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八)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维修费、业务费和职工工资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省军区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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