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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家暴的行为的可以争取抚养权,但具体是否会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无异议要跟另一方。 2、但是如...
父母如何争取子女探望权在婚姻法修改前经判决离婚的双方,是否有权利探望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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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法院一般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亲不幸病故后,祖父母拿走了抚恤金、公积金和养老金3万余元,杨娜便以此三笔款项应属于自己继承的遗产为由,将祖父母告上了法庭。6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提出继承父亲的公积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祖父母已拿走的1.69万余元的抚恤金,其中三分之一应当归还给原告杨娜。两年前,杨娜的母亲与父亲离婚。父母离婚还不到一年,杨娜的父亲就不幸患病去世。杨娜父亲生前的单位向杨娜的祖父母支付了一笔抚恤金,其祖父母又从该单位领取了父亲生前的公积金、养老金共计3万余元。杨娜的父亲离婚后到去世前,为了治病,先后向亲属借了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为了偿还这些债务,杨娜的祖父母将拿到的钱全部用作还款。杨娜认为,这三笔款项应该属于自己的遗产,不能由祖父母私自处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今年4月,杨娜将祖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这3万元。法院认为,杨娜和祖父母同属死者的继承人,都可以要求继承遗产。这笔公积金、养老金是死者的遗产,应当作为遗产分割,但继承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死者生前出具的借条经司法鉴定,确实是其本人所写,所借的10万元是事实。杨娜父亲的公积金,养老金尚不足清偿他所欠的债务,因此死者没有遗产可供继承。但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杨娜父亲生前的个人财产,其祖父母不能擅自将抚恤金作为儿子的遗产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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