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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困子女如果没有赡养能力的,如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等情形,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贫困户子女赡养的义务一般无法不免除。但如果子女没有负担能力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没有负担赡养费的经济能力和精神条件的除外。
1、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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