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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受灾的,国家会补偿。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
会补偿,如蓄洪区的居民因泄洪遭受财产损失的,国家会根据损失情况向蓄滞洪区内的居民发放住房损毁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等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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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洪灾导致的家园被毁现象,虽然政府不提供直接的赔偿措施,但受灾当事人有权向政府提出资助请求。为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这项重要任务,各级党政机关需要将其纳入到全社会经济及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来,同时也需积极构建符合自然灾害救助实际需求的资金以及物资支持机制。对于涉及由国家财政拨款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以及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的工作经费,应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会根据灾害的损伤程度,适当的进行救助,而非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 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高温,热浪,冷害,冻害,浓雾,酸雨等。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啸,赤潮,海岸带危害等。 洪水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泥石流,融雪洪水,山洪,溃坝洪水等。 地震灾害。主要包括隔落地震,矿山地震,构造地震,水库地震等。 鼠害。包括森林生物灾害,森林病害,森林鼠害。 农作物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害,农作物虫害,农作物草害。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不补偿的,只进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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