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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法院判决后,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拿回被骗的钱: 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扣划; 二、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
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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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 (1)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 (2)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 (3)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在判刑时会从前处罚,建议委托律师帮忙办理取保候审,这样就不用关押了,如果取保候审成功,一般就不会再判实刑法。
首先构成了诈骗罪的,给予的是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对于刑事拘留,即使退还了赃款的,也不会释放嫌疑人,除非最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检察院不批捕的,才会释放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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