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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司法鉴定的时间是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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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第二次鉴定的时限没有具体规定。
一般不超过60日,最长90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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