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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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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性条件。 (1)需要连带债务的存在。 (二)债务人必须履行。 (3)裁判有给付内容。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2、程序限制。 (一)申请开始连带债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自愿执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主要包括连带债务的发生事实,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对一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2)审查。审核是对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对其真实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始执行程序;认为申请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驳回。 (3)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重点写明连带债务发生事实,连带债务人的连带支付义务和履行期限,同时通知连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通知书应送达各连带债务人。
连带之债中包括与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连带关系,因此连带之债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一、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1、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2、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每个债务人均有清楚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或先后要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多数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因履行全部给付从而消灭连带债务,此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二、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1、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是基于连带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某一债权人得到全部给付或者得到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2、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源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当某一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超过自己所用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中包括与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连带关系,因此连带之债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一、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1、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2、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每个债务人均有清楚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或先后要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多数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因履行全部给付从而消灭连带债务,此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二、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1、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是基于连带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某一债权人得到全部给付或者得到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2、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源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当某一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超过自己所用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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