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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2022-08-29
根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是指残疾人有权要求与事件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对于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益的,受害残疾人可以向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对于侵害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等等。 2.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指残疾人可以就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法等法律申请仲裁。具体是:第一,对于,可以依仲裁法申请民事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民事仲裁实行仲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对于,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是作为公民向起诉的前置程序规定的。对于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是向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给当事人以选择权,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诉讼。对于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受害残疾人依据侵害行为的性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如对于侵害残疾人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都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的和间接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的违法行为,受害的残疾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受到遗弃、、虐待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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