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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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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不得运输、仓储、邮寄、隐匿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标识,或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其它方便条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行为的反道德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交易原则和商业道德。3.后果的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主要表现在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败坏了社会风气。(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以上是对论述不正当竞争方法的相关内容,具体情况还是咨询专业律师。
政府监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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