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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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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简而言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尚未销售,价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标准的三倍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价值总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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