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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活动一般都是由当事人亲自进行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当事人不能亲自去人民法院起诉或出庭应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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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妇联、共青团、消协)推荐的公民。第六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规定是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办理诉讼。需要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由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不必事必躬亲,有时即使事必躬亲,又由于不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其他原因不便或者难以亲自进行诉讼,因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正因如此,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征:(1)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既有委托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又有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是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之所在。(2)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有效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因而必然要求这种委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必须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否则,委托行为和接受委托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3)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决定。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决定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委托关系的成立基于双方的合意。但是具体的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则是由委托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的。委托人的这种授权范围和委托事项,就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4)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权不具有当然的“全权”性质,因而也不能随意代为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行为,而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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