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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如何判定连带债务人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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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如何判定连带债务人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企业债务连带责任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几个知识点: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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