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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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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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