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来讲非法获取公民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获取数量有关,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是获利金额。通观刑法中涉及犯罪所得的犯罪中,个人犯罪所得数额多在1000元以上,而单位犯罪所得数额多为个人犯罪的五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所得数额越来越高,因此笔者认为: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 二是获取信息人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次的,构成情节严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一年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人次以上,或者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曾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仍实施此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其获取的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构成情节严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611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