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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不到十六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这是法律所禁止的,《禁止使用童工限定》第四条限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取。用人单位录取人员的录取登记、核查手续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限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限定第四条的限定保存录取登记手续,或者虚构录取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金。”在事实上的执法经过中,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发现,有的单位确实系恶意使用童工,而有的单位则是误使用童工,这些单位的普遍表现是录取资料不完备或者根本无录取资料,例如本案牵涉的单位,就是因为无完善的录取登记资料,无对介绍人的提供的情况加以核实,从而导招致用童工的事实,最终被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金。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要满16岁才不算童工劳动法仅禁止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是童工,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童工,履行审批手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视为成年人。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工作,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为生活来源的。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工
1、已满十六周岁的话不属于童工。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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