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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
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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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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