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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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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 2、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更改的状况不同,需要的证据与材料也不一样,且提供的证件与材料都要求有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改为已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改为离异的,需要离婚证及复印件或法院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婚改为丧偶的,需要双方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的注销户口证明。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介绍信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说明实际情况,由工作人员核实后,为当事人开具“单身证明(未婚证明)”; 3、再带上该证明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 4、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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