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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对方列入失去信用的执行人名单,依法处罚信用,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一些规定》的具体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将其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的;(二)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拒绝执行的;(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瞒、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的不正当理由和违反合同的执行。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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