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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
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起诉,原告都需要准备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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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一)证明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关于一方二次起诉离婚是否还要再写证据目录的问题:诉讼中如果提交了新的证据,一般都要有证据目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必须在诉状后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另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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