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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认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指:(一)总承包单位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工程分包: 一、总承包方将其除主体结构以外的部份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的专业工程; 二、总承包方将其人工及耗材部份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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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认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指:(一)总承包单位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2、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如何确认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指:(一)总承包单位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2、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如何确认非法分包? 非法分包主要指: (一)总承包商将建设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部分工程移交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商将承包的项目再次分包。 2、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工人的证言等。 其中,用人单位对1、3、4项相关凭证承担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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