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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程序分为自行委托和双方申请法院鉴定。如果是受害人委托的残疾评估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有足够证据反驳鉴定结论并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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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 2.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法律没有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次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是决定伤残赔偿金额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赔偿金额。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和审判中,当事人对残疾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
单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只可进行一次伤残鉴定;在法院诉讼阶段,对方或其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且法院准许的,可以进行第二次伤残鉴定(重新鉴定)。鉴定应当在15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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