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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立案标准及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2022-03-05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你主要有以下救济途径:第一,你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二,你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三,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而你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利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这种自诉案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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