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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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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必须收集以下证据:1、结婚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结婚登记机关证明书)2、结婚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书,如果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书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等资料。双方的经济状况,如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书。住宅证据资料,如生育票、租赁合同等。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的证明。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要防范一方转移.隐匿财产。
律师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二种方法。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银行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另外,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外,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取此类手段的。
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题中的老公不拿妻子当回事,可能就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极度漠然的态度,所以通过相关的证据其实能够向法庭证明婚姻关系已经濒临破裂了。而且,如果对于老公不拿自身当回事的这种态度非常的在意,也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了的话,肯定也不是老公不同意离婚就不能离了,通过法院强制判决离婚也能够从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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