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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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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中不能调节的情形,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有: 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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