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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不成,需要以孩子的名义起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一、增加抚养费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减免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这也是最基本的生活补助,关系到以后孩子的教育、生活的问题,所以,在离婚的时候两个人一定要协商好,怎么样才是对孩子最好的,尽量的把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也尽量的避免两个人起冲突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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