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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误诊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如果病理误诊是由患者的特殊体质、现有医疗技术难以预防或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准确诊断引起的,则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三)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者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也就是说,因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终归是少数,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理解而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
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得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害。但误诊并不意味着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误诊,误诊与最终损害后果(如死亡、伤残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用: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的实际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6、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不仅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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