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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又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确保战时人员和物资的掩护、人民防空指挥和医疗救援,以及结合地面建筑的地下室。 人...
一、掘开式人防工程 掘开式人防工程,是指采用首先开掘工程基坑土石方至设计标高,然后浇筑工程,再复土回填的方法构筑的人防工程。对于采用掘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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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费是社会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俗名称,按规定不得叫人防费,准确名称为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建设人民防空项目资金由社会承担。国家规定,新建、扩建、改造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建设相当于第一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根据本规定,收费政策落实到每个人,各类企事业单位在人民防空建设区,每年10人-2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每年缴纳30-50元人防建设费。所有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统一易地建设,缴纳人防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
开发商按比例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是其法定义务,且享受了相关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发商的行为类似于代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开发商,而应当认为是属于国有,只不过法律赋予了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开发商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同时,必须无条件接受人防部门对于人防车位的管理,既包括平时的监督管理,也包括战时的无条件将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基于此,国家明确规定对于人防车位不允许出售和附赠,这种做法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将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进行特殊管理和使用的客观要求。
关于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主张归全体业主所有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人防工程可以分为单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其权利归属是不同的:(1)单建的人防工程因其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其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2)结建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兴建,但在开发商销售商品房之后,其建造成本即转嫁至全体业主,因此,可以说结建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应为小区业主所共有就结建人防工程而言,国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更没有给予补偿,不可能归国家所有国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只是国家取得战时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对价,但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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