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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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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自然人。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保证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本条规定,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时间。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拘留人就同一案件或事实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主体和时间条件。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社会安全条件。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
暂缓行政拘留担保人如下: 1、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释。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 2、保释的法律术语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运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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