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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
一旦发现有重大错误可以下几个方式纠正:一是如果确权成果尚未通过各级验收已交付政府相关部门应用,可直接向相关作业单位提交修正申请请求修正;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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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应当进行更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错误可以要求进行更改,如果还有争议的可到当地政府进行调解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1.宅基地确权有误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法院只对宅基地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对宅基地确权纠纷没有直接管辖权。 2.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3.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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