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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未规定上诉人能否撤回上诉,但基于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放弃,因此,上诉人提起上诉之后,在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可要求受诉人民法院不再审理该案件。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条件有: (1)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书面申请。 (2)必须经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批准。 (3)撤诉必须是出于当事人自愿。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准撤诉:(1)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纠正或发回重审的案件。(2)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3)撤回上诉将影响或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 (4)撤回上诉将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一、对于公诉转自诉能撤诉。公诉转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排除侵犯民主权利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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