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际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下,享有审理和裁决特定争议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特定...
国际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如果要问通常会用到哪些法律,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国际商事纠纷中贸易纠纷比较常见,所以有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与选择仲裁机构相比。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要受到许多限制。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如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联系的第一审法院;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等。 (3)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具体案件的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指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产生的。法院的审判人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当事人无权指派或选择法官。 (4)审理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庭要按照当事人选择或同意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程序法,法院只能按照法院所在地国的程序法审理案件。诉讼一般为二审终审制,有些国家甚至实行三审终审制。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只有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与选择仲裁机构相比。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要受到许多限制。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如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联系的第一审法院;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等。(3)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具体案件的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指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产生的。法院的审判人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当事人无权指派或选择法官。(4)审理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庭要按照当事人选择或同意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程序法,法院只能按照法院所在地国的程序法审理案件。诉讼一般为二审终审制,有些国家甚至实行三审终审制。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只有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效力。
第一,仲裁员,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仲裁法》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r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r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r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r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r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r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r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r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r第二,审判长,属于法院的法官,一个案件的主审。根据《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r第五条法官的职责:r(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r(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r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r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r(二)年满二十三岁;r(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r(五)身体健康;r(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r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r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1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1,296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