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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
犯了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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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决: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 1、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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