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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程序,一是登记离婚,也即通说的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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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流程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 二、单位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需持: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复印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单位介绍信(同时还需注明单位性质、委托何人前来办理); 5、《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
你好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1、初始登记 开发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初始登记是业主办理产权证流程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房产证的材料送至产权登记部门。 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至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各位购房者就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2、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这个表格可以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上下载,或者直接去登记中心领取。通常来说,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而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所以大家可以先询问开发商,是否有表格。 3、拿会测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所以也是大家申请产权登记的必要材料之一。大家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如果说是比较老的楼盘没有测绘数据的话,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证件 申请产权登记是需要很多材料的,所以大家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 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的票据一定要保存好,这两者也是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要件之一。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后,登记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关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流程就到这里了,相信通过的介绍您的心中也都有了一个框架。其实大家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为您办理,这样的话省时省力。
给你提供一份样本,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修改。 最新公司章程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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