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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
可以的,仍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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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单纯考虑借条这个东西,是个孤证的,要看双方质证的结果。 除了借条,要查证的因素还有:借款过程,借款用途,资金交付过程,催讨过程等。 双方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且对借条有疑问的,法院会询问是否提交文字鉴定。鉴定的方法并不是仅仅鉴定文字是否正确,而是要根据文字走向等辨认是否同一人书写,这个牵扯到笔迹鉴定学的内容,就不展开了。 另外,如果甲方提出借条,乙方不承认,并且损毁证据,就默认甲方所提交的证据为真实,这个是证据规则的规定。 但是这些,要到法庭审理阶段才有用,估计你这个想走经侦吧,去找公安那边了。 总的说来,法院的程序还是比较严谨的。再说就多了,回答完毕。
仍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般来讲,单纯考虑借条这个东西,是个孤证的,要看双方质证的结果。 除了借条,要查证的因素还有:借款过程,借款用途,资金交付过程,催讨过程等。 双方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且对借条有疑问的,法院会询问是否提交文字鉴定。鉴定的方法并不是仅仅鉴定文字是否正确,而是要根据文字走向等辨认是否同一人书写,这个牵扯到笔迹鉴定学的内容,就不展开了。 另外,如果甲方提出借条,乙方不承认,并且损毁证据,就默认甲方所提交的证据为真实,这个是证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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