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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的规定,在义务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作为实现裁判和行政决定的最后一环,行政案件的执行是实现法律实质性效力的最关键环节。法律规定,执行分为两个区域:一是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针对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林业局、环保局等。,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能自行执行,只能申请法院执行,前提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行。第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银行将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划入行政机关账户;(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机关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三)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审程序: 1、起诉; 2、法院审理受理后,将起诉书的复印件送达被告 3、被告在15天内提交答辩书,法院在5天内将答辩书的复印件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通知当事人陈述的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出示未到法庭的证人证言、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宣读鉴定结论的调查记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的第三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的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者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停的,也能调停,不能调停的,必须立即判决。 8、判决公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由原审查人民法院提交,根据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数提交复印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流程大致和一审一样,不同的地方主要在审理范围和内容方面。
1、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所告的人数提交副本。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被告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5、因为人民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当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天内告知双方当事人。6、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7、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在开庭3天前通知提起的诉讼参与人。8、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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