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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参与嫖娼问题,公安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通常情况下,如果情节较为轻微,公安机关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双方仅达成给予金钱并未涉及性交易行为,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嫖娼。但若确实存在涉案方具有主观上寻求性交易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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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具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他人卖淫,即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勾引、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他人卖淫,即短期、长期或临时的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即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牵线搭桥、使卖淫嫖娼得以实现。行为人只要具有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2本罪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不能是幼女,否则,应当以引诱幼女卖本淫罪论处。3本罪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本罪与强迫他人卖淫罪区别的关键是,卖淫行为本身是否违背他人的意志。本罪中卖淫行为并不违背被引诱、容留、介绍者的意志,但强迫卖淫罪则是在他人不愿意卖淫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逼迫他人卖淫。5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立案标准为,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安部对嫖娼行为的司法解释是:不特别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嫖娼行为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妇女和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口淫、行为以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嫖娼行为,应根据情节不同予以处罚。(依据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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