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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二)经会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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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五)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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