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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可以异地羁押。异地羁押没有法律规定,只要羁押场所是法定的就可以,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异地羁押。《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嫌疑...
1、不可以,逮捕后只能在看守所羁押。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我国羁押场所只有拘留所、看守所和监狱。 2、拘留所是羁押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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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你只能被拘留在拘留中心。拘留中心是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拘留者的机关。中国的拘留场所只有拘留中心、拘留中心和监狱。拘留中心是拘留行政拘留者的地方,监狱是拘留决定性犯罪者的地方,拘留中心是拘留逮捕、刑事拘留嫌疑人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拘留中心是依法逮捕、刑事拘留者的机关。
一般来说,逮捕后的拘留期限不超过两个月。但如果是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可犯罪嫌疑人可能超过十年有期徒刑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根据前述规定,逮捕以后最长羁押期限为2+1+2+2=7个月。 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逮捕之前的最长羁押期限37天+逮捕以后的最长羁押期限7个月,最长为8个月零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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