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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食品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制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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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食品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制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牲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产品的;(3)国家为了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严重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的食品病源或者严重的食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藏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引起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起诉。食用农产品栽培、养殖、销售、运输、贮藏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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