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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
1、如果对方是以个人名义借款,法院判决是由其个人偿还借款,你可以查询下,其名下是否有别的房产,或车辆等财产,如果有的话,可以要求法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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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应注意以下事项: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3、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都应出据借条或有中间人在场,防患于未然。4、签订借款合同时,债权人要对借款人的情况予以充分了解,特别是要了解借款人的信誉程度、还款能力和以前是否有过赖账行为等,对那些曾失信的人要坚决说不。5、受害人发现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及时到经侦大队报案,以便进行分析、研判、定性,为打击犯罪提供第一手材料。6、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借贷纠纷起诉应提交哪些证据债务纠纷起诉应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8、付款付息凭证;9、其他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不会坐牢,公安机关也不会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最近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有关罚没款提成问题,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公安部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从中提成牟利。非法动用强制措施,侵害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对借机中饱私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一)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或其它证据 此种情况如果是标的额数目较小,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就较为困难。审判实践中有六七十万借款的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却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给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 (二)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难以认定 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某些债权人具有特殊的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双方一致承认高于实际借款的本息;还有的借款人得知已被有关出借人起诉至法院,故意打假借条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然后让亲朋好友到法院来起诉,这种搞虚假诉讼的行为,其实就是达到由人民法院确认其并不存在的债权,以达到其逃避债务,对抗其他合法债权人的目的。 (三)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不到庭情况普遍,影响程序公正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缺席率较高。在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大约有15%的案件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等送达手续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样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债务人。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情况下的缺席审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没有保障双方当事人同等享有庭审权利,只能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借贷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民间借贷借条凭证的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一般在背后都隐藏着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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