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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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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第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以强村并组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计算。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计算农转非人员;但对将农民承包的耕地改为果园(耕作层未被破坏)且未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将农民承包的耕地改为鱼塘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并计算农转非人员,同时对其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一季。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执行,大小春两季交替时,按大春作物的补偿标准执行。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含房前屋后)间种的林木,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督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含房前屋后)间种的林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1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附件3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木的所有权人。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件4的标准补偿。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第九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在城镇安置的劳动力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街道)财政所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专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第十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及时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1、征用耕地(含蔬菜)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为每亩年产值的两到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计划后迁入的户口)、耕地面积比例和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2、园区、鱼塘、莲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征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贴标准制定安置补贴标准。3、征用宅基地的,不得支付安置补贴。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根据上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不能保证群众原有的生产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贴总额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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