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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
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为:不得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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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应当配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现用人单位申请了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再次鉴定,否则,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只要没有在初次鉴定中作弊的,因为鉴定的是相同的伤情,适用的是统一标准,一般不会有大的变化,工伤职工积极配合即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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