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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
可以的。根据最高法2004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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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误工费。
职工退休后是否有误工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 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不能主张。
取决于具体情况。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录用的情况下,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录用的情况下,从事个人和民营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受到伤害后,必须就实际损失主张错误的劳动费的情况下,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录用的情况下,从事个人和民营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原则是第一意见处理,不能主张错误的劳动费。主要原因是1、错误的劳动费是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者实际发生的损失。2、《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退休人员接受使用者的录用,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人和民营企业的经营。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些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出[1996]354日)第13条也规定,对于已经被再录用的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录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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