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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独行政赔偿的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按照要求递交申请书;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赔...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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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提出财政行政赔偿请求。原则上要向财政局法规科递交赔偿申请书,必须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具体的财政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的年、月、日。 2、财政部门受理与处理。法规科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2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不成的自2个月期间届满后3个月以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财政行政赔偿诉讼。 3、财政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财政相关法律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4、财政行政追偿。财政部门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制度。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4、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5、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的程序如下: 1.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3.审查下列内容: (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4.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5.行政赔偿的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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