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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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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1)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二审法院受理后,应该积极跟二审法院协商,促成开庭审理。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以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四个:一是对本诉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这种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或者答辩,其请求的内容直接指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这种独立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两种类型。二是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限于被告应诉之后,本诉审理终结之前。三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四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如果不是以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是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则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不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参加诉讼的,都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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