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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是被胁迫或者限制自由结婚的,可以在胁迫终止以及恢复自由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婚姻;被隐瞒重大疾病的,可在知晓事实的一年之内提...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5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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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特殊规定为: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个时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消灭。因此,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一年,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开始起算。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间与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当事人的权利就消灭了,而且除斥期间是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而诉讼时效经过以后,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他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而且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或者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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