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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法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自变更登记之时生效。 2、股东作出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更章程的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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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持有股权的期间,除法律或章程规定不得转让的股份之外,股东是可以行使转让权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就股权转让的事项达成一致; 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的除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赠与而形成,其出资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也可能未出资,或者未全部出资。对于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的,应参照上述空股、出资不足的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处理。 如果“干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赠与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有特殊的限制,可以参考上述对股东间限制股权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该规定认定了干股和技术股存在的合法性,不能以干股和技术股股东转让股权而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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