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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
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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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径行裁判为例外;现在不叫径行裁判,新民事诉讼法改为了不开庭审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169条限制了不开庭审理的范围只有: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2、需要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事实或证据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处罚;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正常;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照开庭7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 (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 ( 2)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处理决定。 (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当事人亦同时提出上诉的情况,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不能仅审理抗诉理由或者上诉理由,在审理方式上则应开庭审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此,对上诉、抗诉同时提起的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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