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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根据房产证上规定的面积进行建造的,超出的面积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能办房产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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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的部分应支付耕地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面积面积,按以下情况登记:1、1982年村住房管理规定,农村住房占用宅基地,在村住房用地管理规定实施后未扩大土地面积,可以根据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批准面积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事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未来房屋建设或者现有房屋拆迁、重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登记。4、如果有证据证明村民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村民占用的大部分面积是非法占用土地。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有条件返还的,可以要求其返还,或者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事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应当退还集体。《村镇住房管理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市效力、集镇、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限额,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
按照新政策发证。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点内容,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房子超出面积后,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无法获得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建房者要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若是隐瞒事实被查证,就有可能被视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 3、可在土地登记本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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